2007年11月26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五版:深度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看守所里上演“无间道”还是翻了船
马菲菲 赵殿杰 李廷君

  “李建国让两个看守人员把信捎出去,他妻子拿到信后带着律师一起去找‘证人’。一般都是他妻子先进屋,授意人家如何作伪证,随后律师进去取证。”就这样,李建国全面翻供了。
    
  个人受贿,在单位给行贿人挂账核销
  2005年10月,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检察院接到署名举报,称李建国在担任朝阳市工业技术交流中心(下简称交流中心)主任期间,有贪污、受贿的问题。
  对于这个交流中心,检察官早有耳闻。这是隶属朝阳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的事业单位,“听说李建国一人掌管单位的收、支等财务账”,某上级单位在接到群众举报后曾调查过该单位,但李建国“不给账”,不让查。那次调查没了下文。
  遇到这么一个“难办”的人物,办案人员没有贸然接触,他们首先秘密走访了举报人。在掌握一定证据后,他们调取了该交流中心的账目,初步发现李建国确有贪污、受贿嫌疑。11月2日,检察院决定,立即对李建国立案侦查,同日对他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。
  查账目过程中,办案人员发现,该交流中心果然没有会计、出纳等专职财务人员,账目混乱,什么账全都凭李建国一枝笔,而且还有白条入账的现象。最让办案人员纳闷的是,一名在该交流中心工作的临时工王某,每月工资只有400元,却“借”给单位1.12万元。他哪来的钱?一个并不缺钱的事业单位向一名临时工借钱是为什么?
  办案人员决定就从这里打开缺口。当着王某的面,办案人员给王某家在农村的父亲打了电话。不知是检察院的询问,老人一五一十地讲了他为了给儿子找工作,和女儿一起张罗了1万元送给李建国的事,他明确地说,那是向李建国行贿的钱。
  李建国既然收了钱,为什么要给王某在单位账上挂个“借款”呢?挂了电话,办案人员连夜找到王某的父亲和姐姐。
  原来,李建国曾答应给王某找工作(先安排了临时工作),许诺“给你弄个好地方,弄个事业编”,并收下了王某家人送上的1万元好处费。后因各种原因,李建国的承诺无法兑现,可能是不好意思拿了人家钱不给人家办事,他就折算了一下王家送给自己的各种礼品,折算成1200元,加上好处费1万元,就这样,交流中心的往来账上,挂起了一笔单位欠王某个人的1.12万元。
  王某后来证实,当时李建国跟他说:“单位要破产了,我给你弄1.12万元,别人问就说单位办房证从你手里借的。”其实他根本没借给交流中心一分钱。

  抵押单位办公楼给矿泉水公司贷款
  在办案人员的印象里,李建国打公款的主意时可谓胆子不小,但事后他会百般否认,抵死不认账。
  2001年11月,朝阳市康熙泉矿泉水公司上马饮水机项目,急需资金,需要贷款,苦于没有担保单位。该公司经理冯士权急得团团转,找来找去,他找到了李建国,协商让交流中心为其贷款提供担保。让李建国帮这么大忙,双方都明白,好处费是少不了的。
  李建国同意了。就这样,李建国私自用单位办公楼为康熙泉矿泉水公司贷款作抵押,向朝阳孟克信用社贷款45万元。
  随后,康熙泉矿泉水公司经理冯士权送李建国人民币1万元,他收下了。李建国后来却辩解说,他和冯士权,以及一个叫曹殿财的人,三人之间有三角债,冯士权给他1万元是替曹殿财还欠债。
  果真如此吗?冯士权明确证实,他给李建国送钱是为了感谢李建国为其贷款帮忙跑银行、为贷款办抵押担保。曹殿财证言也证实,他与李、冯三人之间不存在三角债关系,他也根本不欠李建国的钱。
  2006年5月22日,双塔区检察院指控李建国犯贪污、受贿罪,向双塔区法院提起公诉。

  在看守所早就计划好翻案
  虽然李建国在检察机关调查期间很不配合,但在确凿的证据面前,检察官满以为此案提起公诉后,李建国想不认罪也难。检察官怎么也没想到,关在朝阳市看守所的李建国早就计划好“翻案”了。
  检察机关后来查明,2006年6月7日至6月15日期间,李建国通过王传民、李清龙这两名看守人员,捎给妻子高莉制造伪证、假证信件41封,共45页,包括写给目标“证人”的请求信。信件同时也指点高莉去找哪些“证人”,如何确保翻证。
  高莉先拿着李建国的信去找“证人”,随后律师周万铭上去取证,一共制造伪证8份,将原来认定的李建国涉嫌贪污案全部推翻。
  针对8份假证,办案人员只得重新一一进行调查取证。
  2006年7月12日一大早,办案人员搜查了李建国家,发现李建国家的床头有暗柜,关键证据——他从看守所捎出的41封信全部藏在那里。
  铁证如山。2006年12月17日,双塔区法院认定李建国侵吞公款5.8万元,收受贿赂1万元,以贪污罪、受贿罪,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。李建国不服,提出上诉。2007年11月20日,双塔区检察院收到了朝阳市中级法院的判决书,二审对李建国维持原判。另外,2006年11月14日,看守王传民、李清龙均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缓刑一年。